关于第47207594号“允中也”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6日对第47207594号“允中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4465178号“允中文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和“西安市允中文教公益慈善基金会”关系证明;弘扬中华乐教允中文教“念乡恩”慈善音乐会隆重举行;允中文教《国乐知多少》获“我是创益人”2020公益广告大赛多项大奖;允中文教获得“2021年中国公益慈善项目大赛”获得三星项目荣誉相关介绍;允中文教导师荣选“国学耆宿计划”、彭林先生荣选“国学星斗计划·名家组”相关介绍;陕西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果相关介绍;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的相关文件;允中文教在疫情期间积极投入抗疫中的相关介绍;允中文教与第三方业务往来相关协议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维持争议长沙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引证商标撤销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失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无效,其已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