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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28484号“榜中榜及图”湖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日期: 2024-10-25

关于第63428484号“榜中榜及图”湖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6日对第63428484号“榜中榜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2627154号“爱豆榜中榜”商标、第16643101号“鸽羽林榜中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仅由通用名称构成,缺乏显著特征。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恶意攀附他人的知名度。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官网截图、百度搜索“榜中榜”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并非通用名称,而争议商标加入了皇冠元素并通过多样化变形设计而成,具有显著特征。被申请人将商标进行了广泛使用,并非申请人所说的不以使用为目的,并未恶意攀附他人的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域名证书、商标证书、搜索“榜中榜”网页截图、网站排名和下载量截图、商标使用证明截图、授权商标经营使用证明、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9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现为厦门客嘉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有效湖南商标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商业评估等服务上,现为成都鸽羽林赛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见,本案申请人并非其主张的引证商标一、二的现注册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两引证商标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理由,我局予以驳回。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为其核定服务的通用名称,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
  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是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仅仅直接描述,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所指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备标识服务来源作用的标志。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对“榜中榜及图”享有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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